关于调整长沙、株洲、湘潭三市非居民用气价格的通知
发布日期:2015-06-17信息来源:
湘发改价商〔2014〕850号
长沙、株洲、湘潭市物价局:
根据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[2014]1835号)和省政府关于全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批示精神,现将长、株、潭三市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三市非居民用气价格统一调整为3.88元/立方米。其中株洲、湘潭市含0.03元/立方米的价格调节基金。
二、三市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统一调整为5.00元/立方米。调整后的车用天然气销售价与购进价之间的价差扣除CNG加气站的合理购销差价后形成的收入,计入价格调节基金专项存储,统筹用于车用天然气价格调整所发生的补贴支出。
三、因各市预计增量气与实际发生数会有一定差异,各地应利用价格调节基金的手段进行调节,并在各燃气企业当年年终决算前核算完毕。
四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,推行季节性差价:每年的1、2、12月为旺季,价格最高上浮10%,6、7、8月为淡季,价格最低下浮10%,其余月份为平季,价格不动。各燃气企业可在浮动幅度内,自行确定上下浮动标准,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执行。
五、三市非居民用气和车用天然气价格,从2014年9月1日起执行。各地要做好宣传解释,确保价格调整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。
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2014年8月2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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